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高新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税务登记)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亿苗道路运输部(个体工商户)、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麦掌柜兰州牛肉面店(个体工商户)等13户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十五条第一款:“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我局依据以上规定于2025年8月4日对该纳税人进行税务信息确认,纳入税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我局依据相关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5年8月4日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