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新税务机构挂牌当天,启用新机构的各类印章,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应当同步启用新办税印章。
二、公告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具体部署,制发本公告。
三、公告具体内容
(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样章);
(二)公告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税务机关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的时间。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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