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1151231-9/2018-00319
  • 主题分类 文件解读
  •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15日
  •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和规范实名办税的工作要求,我局结合全区税务系统工作实际,决定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各地税务机关积极探索多种征管措施,实名办税是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实名办税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办税人员只需提供一次身份信息,无需每次核验各类证明材料,便可无障碍享受优质办税服务。实名办税有利于促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包括法定代表人、会计从业人员在内的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实名办税有利于厘清纳税人与其办税人员之间委托授权关系,强化法定代表人税收主体责任意识,提升办税人员对个人信息和信用的重视程度。实名办税有利于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推动涉票违法行为源头治理,也能对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降低违法行为发生概率。

二、《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实名办税的内涵,实名办税是指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费)事项时,税务机关比对、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后,方可办理相关涉税(费)业务的一项身份确认制度。

三、《公告》第二条以正列举的方式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进行明确限定,办税人员主要有6类人员,其中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包括业主、经营者)、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员在内的4类人员数据信息记载在金税三期系统中,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的数据信息在金税三期系统中无记录,需要现场采集。

四、《公告》第三条列举了需要实名办理的涉税事项,已列明的事项中:7类属于登记业务域;5类属于发票业务域;1类属于证明业务域。考虑到为便利纳税人缴税及管理风险较小,申报、征收类业务未纳入实名办税范围。所有纳税人办理以上涉税业务,均需实名办理。

五、由于实名办税需要利用已采集的实名信息与现场办税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公告》第四条明确了需采集的办税人员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并进一步列出可用于实名信息采集、认证的证件类型。

六、实名办税全面推行后,为提升办税效率,减少办税等待时间,公告》第五条要求办税人员应提前配合主管税务机关采集实名信息,便于进行身份确认和比对。

七、《公告》第六条明确了不同种类的办税人员前往税务机关采集实名信息时,需要出示的资料。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包括业主、经营者)、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包括业主、经营者)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合同)原件及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八、由于实名办税系统采用身份证信息读取设备比对办税人员信息,《公告》第七条要求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规定范围的涉税事项时应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并且明确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无需每次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九、部分纳税人的办税人员离职或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照要求进行变更登记,实名办税要求金税三期系统办税人员数据必须与实际一致,否则无法办理实名信息采集、确认,将影响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宜。对此,《公告》第八条明确要求办税人员信息变更或《授权委托书》到期的,应办理变更登记,并重新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对于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公告》明确了办税人员可以提供个人声明等相关材料,主张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十、《公告》第九条告知纳税人对于规定范围的涉税(费)事项,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通过实名身份采集、认证的办税人员的申请。

十一、《公告》第十条明确了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要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十二、《公告》十一条告知纳税人可咨询实名办税事宜的相关渠道。

十三、第十二条明确了《公告》实行时间,并告知纳税人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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