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税务局 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水利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9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自治区水利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要求,结合国家减税降费精神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利息收入不含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2022年1月1日起,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费依据,乘以具体适用费率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其中,2022年具体适用费率为1%;2023年起具体适用费率为0.5%。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