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联合会商,确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行为内蒙古自治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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