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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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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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50302MA0N7UJK2G |
内蒙古安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沈维 |
640102********0015 |
林荫大道东街北六街坊7号凯阳建材城6号楼商业08 |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海勃湾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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