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
911503020995510630 |
内蒙古圣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高磊 |
150302********2016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镇高效农业园区团结路北 |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海勃湾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
2025年11月3日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