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海勃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截止2025年9月30日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罚款、滞纳金)的企业、单位纳税人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海勃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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