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截止2025年6月30日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海勃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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