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 年 十二 月 三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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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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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50304MA0Q70631P |
乌海市润锦欣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刘志雄 |
150304********4018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三矿久福洗煤厂向东3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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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91150304MA0RQY1J8F |
乌海市鲁蒙宁能源有限公司 |
杨华 |
640103********1214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幸福街一街坊19栋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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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2150304MA0NQLC89K |
乌海市乌达区吴肖军道路货物运输部 |
吴肖军 |
150304********1511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金祥小区9号楼1单元2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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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