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 年 十 月 九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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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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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乌海市兴元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
王璐 |
150304******4026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乌兰淖尔镇富民社区七街坊零散户(三堤水路北煤管站东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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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