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一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1 |
91150304MABN3ATP03 |
乌海市李佳欣五金水暖有限责任公司 |
李苛欣 |
150304******252X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公园北路三街坊好景嘉园C区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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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