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2025年1月13日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1 |
92150304MA0Q8E6HXN |
乌海市乌达区池杰创艺广告设计部 |
池杰 |
152632********4213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西街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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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