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
     本站热词: 减税降费 个税 增值税 小微企业 发票
  • 索引号 01151231-9/2025-05805
  • 主题分类 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布)公告
  •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告(2025年2月01日至2025年2月28日)
  •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07日
  •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告(2025年2月01日至2025年2月28日)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规定,现将2025201日至2025228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应纳税经营(所得)额核定情况(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告知事项:

一、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二、定额执行期间,月度内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超过本通知核定定额的经营(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定额执行期间,当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20%(含30%)的,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清超过核定定额部分的税款;

四、定额执行期间,连续三个月经营(所得)额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20%,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五、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六、定额执行期间内,发生其他变化的,应按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2024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告(2025201日至228日).xlsx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  

202534日                    


    附件: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后巧报路19号 邮编:010020 网站标识码:bm29050005 蒙ICP备11002660号-2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