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子项 | 设定依据 |
1 |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 |
2 | 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3 |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4 |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5 |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
6 |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
7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8 |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