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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众鑫安国土技术有限公司处罚公示
  •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17日
  •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众鑫安国土技术有限公司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备注

二税稽罚〔2025〕2号

内蒙古众鑫安国土技术有限公司偷税案件

罚款

该公司取得的内蒙古裕仁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开具时间2018年7月19日,发票记载货物名称为硒鼓、优盘、硬盘、网线、中性笔、橡皮等电子耗材和办公用品,发票代码:015001800111,发票号码:01722804-01722814、01722817。金额1,075,873.82元,税额32,276.18元,价税合计1,108,150元;取得的内蒙古瑞鼎建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9份,开票时间2018年7月18日,发票记载应税服务名称为劳务费,发票代码:015001800111,发票号码:02487028-02487040、03498783-03498788,金额1,844,660.22元,税额55,339.78元,价税合计1,900,000元。上述发票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
经查证,该公司将中标项目分包于相关个人,并与各分包方签订了分包合同。该公司向各分包方付款金额大于项目预算价款,且款项支付及用途相关账务处理较为混乱,款项用于何种项目无法确定。同时各分包方对外支付款项收款方多为个人账户,具体身份无法核实,是否与建设项目相关无法确定,该公司2018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不能准确划分。同时该公司项目成本费用发生时间与账务处理时间不同步,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的支出在2018年度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形,当年度收入与成本不配比,2018年列支成本明显偏高。鉴于以上情形,对该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实施核定征收。

该公司支付手续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列支的行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由于取票目的是少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内蒙古众鑫安国土技术有限公司

91152501790179606G

 
王再军

对该公司公司按偷税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597,944.03元。

2025年1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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