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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151231-9/2026-03857
  • 主题分类 税收规范性文件
  •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
  •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08日
  •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

 

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法治公平、强化合规管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发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二、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适用《裁量基准》。 

(一)对符合《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附件2)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决定不予处罚; 

(二)对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决定从轻、减轻处罚; 

(三)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四、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法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 

五、《裁量基准》与后续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为准。税务总局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的“立改废”情况,持续动态修改更新《裁量基准》,及时向社会公告。 

六、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公告《裁量基准》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裁量基准》执行。 

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尚未对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按照本公告执行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除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9月28日 

  

文件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的解读 

  

附件下载1: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xls 

附件下载2: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wps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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