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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松山区税务局关于对未办税户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20日
  •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松山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松山区税务局关于对未办税户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松山区税务局关于对未办税户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松山区连华综合商店等671户企业、个体工商户: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第六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到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松山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地税务所办理税务登记,或者登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将本文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松山区税务局未办税户公 

告送达名单(671户)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松山区税务局 

           2026年10月2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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