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税务分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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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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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3152921318487955M |
阿拉善左旗雄鹰沙产业专业合作社 |
陈军 |
居民身份证 |
640222********1112 |
阿拉善左旗腾格里镇乌兰哈达嘎查队部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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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