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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151231-9/2025-00678
  • 主题分类 行政检查
  •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检查事项和依据
  •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27日
  •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阿拉善盟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检查事项和依据

编号

单位

子项

设定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

3.1.1批准调回检查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3.1.2批准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2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3.1.1检测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3.1.2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3.1.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3.1.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3.1.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3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稽查局

3.1.1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稽查局

3.1.2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稽查局

3.1.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稽查局

3.1.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稽查局

3.1.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稽查局

3.1.6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稽查局

3.1.7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稽查局

3.1.8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3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3.1.1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3.1.2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3.1.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3.1.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3.1.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3.1.6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3.1.7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3.1.8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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