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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局于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3月14日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5位纳税人8条意见,经认真分析、充分研究,现在就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本次征求意见得到纳税人的积极响应,所提意见建议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我局对所有意见建议逐一登记、逐条研究论证,所有意见均不予采纳。纳税人所提意见主要集中在房地产成本按受益原则直接归集、人防工程扣除依据、拆迁补偿费扣除、扣除合法有效凭证等方面,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一是部分意见与现行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不符合政策总体框架;二是部分意见与现行政策规定一致,纳税人在理解上存在偏差;三是部分意见争议较大,若采纳将影响政策统一性。如直接归集成本受益边界模糊、无法精准量化,执行时缺乏可行性,故无法采纳。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本次工作的关注与参与。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既定政策推进相关工作,持续畅通意见反馈渠道,不断提升土地增值税征管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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