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意见征集结果

发布时间:2023-12-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至12月9日对《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39位纳税人96条意见(已剔除重复意见23条),对于提出宝贵意见并留有联系方式的纳税人,我局通过12366热线等方式进行沟通回复。我局采纳了部分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并对《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情况如下:

  一、《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为政府建设并无偿移交的配建房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工程发生的支出”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在项目用地边界外为政府建设并无偿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工程发生的支出”。 

  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公共配套设施有偿转让,成本、费用予以扣除”修改为“有偿转让公共配套设施并取得产权应确认收入,其成本、费用予以扣除”。 

  三、《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纳税人未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被纳税人或物业公司实际占有使用收益的,不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其面积作为可售建筑面积”修改为“纳税人将未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转为自用、出租和其他用途的,不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成本分摊时其面积作为可售建筑面积 

  四、《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加计开发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20%”修改为“加计土地开发成本的20%”。 

  五、《办法》第四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6%;其他类型房地产7%”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6%;其他类型房地产7%”。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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