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在12月1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s://neimenggu.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后巧报路19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政编码010020),并在信封上注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反馈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