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3-05-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分享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运营成本压力,根据我区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变化情况,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税负进行调研和测算的基础上,拟统一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neimenggu.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后巧报路19号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政编码010020),并在信封上注明“统一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反馈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5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统一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将统一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确定为:普通住宅1.0%、非普通住宅1.5%、其他类型房地产3%。 

   二、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2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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