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外的其他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如下:
(一)开发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城区及郊区的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呼和浩特市之外的城区及郊区的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5%。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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