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公司是一家深圳的住房租赁企业,已在我市住建局备案。主要从事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业务,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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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2022-08-10 |
内容 | 我公司是一家深圳的住房租赁企业,已在我市住建局备案。主要从事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业务,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
回复人 |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回复时间 | 2022-08-10 |
回复内容 |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上述增值税减税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个人出租符合24号公告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可以按规定适用上述增值税减税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