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关于房屋回迁契税免税事宜的求助留言 |
| 编号 | 20250719-6681-806111 |
| 时间 | 2025-07-19 |
| 内容 | 尊敬的呼和浩特税务局局长: 您好!我是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居民,现就房屋回迁过程中的契税免税问题向您求助,希望能得到您的关注和帮助。 2017年,我家位于莫力达瓦旗的营业门市房因动迁,与当地拆迁办签订回迁协议,约定产权置换为一带二的门市房,无额外补偿。当年3月27日,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文件,我家符合契税免税条件,经当地税务局审核批准,已取得加盖公章的免征契税证明。但因个人原因,当时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 2025年,我前往税务局办理契税事宜时,被告知原依据的财税〔2012〕82号文件中对应条款已废止(工作人员称文件未全面作废,仅涉我家适用的条款失效)。同时,工作人员提出“现行政策仅针对住宅回迁免税,门市房即使是产权置换也不能免税”。但经我自行查询,现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条款中并未区分住宅与门市房类型,我家的回迁置换情形完全符合该条款的免税条件。 此后,我先后拨打内蒙古自治区及北京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工作人员均明确回复我家的房屋动迁产权置换情形(包括门市房)属于契税免征范围。但当地税务局却以“动迁合同需加盖旗政府公章”及“门市房不适用免税政策”为由拒绝办理免税手续。实际情况是,当年莫力达瓦旗的动迁工作中,所有被拆迁户均与拆迁办签订合同,合同主体为拆迁办而非旗政府,这是当地动迁工作的统一操作流程,并非我个人特例。我多次向税务局解释该情况,并提供了12366的咨询回复,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拆迁办作为政府负责动迁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与被拆迁户签订的合同应具有合法效力,足以证明动迁事实及产权置换关系。现行政策及12366咨询结果均支持我家的免税申请,仅因合同盖章主体及房屋类型的误解问题受阻,实在令人困惑。 恳请局长能关注此事,协调相关部门核实当地动迁合同的实际签订情况及现行政策对房屋类型的适用范围,依据现行政策及客观事实,对我家的契税免税申请予以审批,解决我们的实际困难。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留言,期待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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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人 |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 回复时间 | 2025-07-31 |
| 回复内容 | 按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已将该事项转交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