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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万象城商业项目不动产摊位出租房产税计税依据明确适用税收政策的申请
编号 20250409-3194-802728
时间 2025-04-09
内容     内蒙古宏义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纳税人”)所经营且拥有不动产产权的万象城商业项目,预计将于20256月底对外营业。万象城商业项目不动产按照部分摊位自营、部分摊位出租的模式运营,各摊位在商场内虽均相对独立并有围合结构,但均无对外独立开门,无法直通商场外部,无法自主确定营业时间,且各摊位之间的隔离装置可根据租户变化随意拆除、合并和移动,并非永久性墙壁,本纳税人认为:商场产权所有人对外租赁摊位取得收入不属于房产租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的规定,应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对于出租摊位的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按照房产余值计算还是按照租金收入计算,可否参照《内蒙古地方税务局关于柜台租赁承包经营行为计征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内地税字[2009]238)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的规定,商场产权所有人对外租赁或承包柜台、摊位取得收入不属于房产租金收入,应不予征收房产税。对商场产权所有人应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目前是否仍然有效。

鉴于为了准确计算缴纳万象城商业项目不动产的房产税,特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出租摊位的房产税计税依据适用税收政策予以明确。

 

回复内容
回复人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5-04-11
回复内容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按照管理权限,已转交呼和浩特市税务局核实处理。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