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发布时间:2021-12-22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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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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