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发布时间:2021-05-12 来源: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分享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6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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