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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0-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字号:[大] [中] [小]  

四子王旗耀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929MA7YQM2Y3F 

  我局(所)于2022年8月3日2022年9月27日对你(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四子王旗忽鸡图乡小腮忽洞村2021年8月12日2021年12月31日发票取得、开具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我局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你公司和公司相关人员查无下落,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经查,你公司租用厂房作为经营场地,但据厂房所有人描述,租赁厂房期间一直未生产过,未看到过该公司有将收购的原料拉回厂房的情况,且你公司购进农产品使用的身份证经公安部门证实身份信息不存在,购进业务不真实,销售业务不存在,认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金额累计819483.18元,税额累计106532.82元,价税合计926016元。于2021年9月9日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发票金额951678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的规定,判定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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