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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5  
来源:乌兰察布市税务局   字号:[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常务会有关部署,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首违不罚”公告,对清单中列举的税务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公告对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税务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税费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二、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管理,准确把握适用“首违不罚”的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首违不罚”范围,既彰显税收执法温度,又不放松税收管理。

  四、对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当事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税务机关应明确和完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相关岗责流程,构建权责一致、边界清晰、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职能体系。

  六、税务机关应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风险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系统,依托信息系统开展“首违不罚”预警提醒、违法阻止和分析评估,定期对“首违不罚”施行情况进行总结,取得“事前放、事中管、事后评”效果。

  乌兰察布市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须过罚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纳税人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提高税法遵从能力和水平,与税务机关共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附件1: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附件2: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

  2022年1月5日

 

  

  

  

  附件一: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

  1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

  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附件二:

  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

  1

    纳税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没有违法所得

  2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3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且没有违法所得

  4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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