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邮寄税务Ukey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纳税人,同时减轻基层办税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邮寄税务Uey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邮政部门(含邮政速递)(以下简称“邮政部门”)作为税务Ukey邮寄单位,为有税务Ukey邮寄需求的纳税人邮寄税务Ukey的行为。
第二章 业务对接
各旗(县、区)税务局与邮政部门进行对接。
邮政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具有合法的快递业务经营资格;
(二)能够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障所邮寄发票的安全;
(三)有健全规范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
(四)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国税部门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五)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
(六)应当建立岗位制度,设置综合管理岗、发票收寄岗、发票派送岗。
第三章 业务介绍
一、纳税人备案
纳税人注册“电子税务局”用户并绑定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校验金三系统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默认为纳税人收货地址。
二、发票申领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确认收货地址并选择领票方式(自取或者邮寄),如果选择自取,系统将纳税人的领购申请直接传递到税务端,形成待办任务;如果选择邮寄,邮寄费用由税务局支付。选择申领税务Ukey及发票种类、发票份数后,系统生成发票申领申请,纳税人可以在当日24时之前撤销申请;如果未撤销申请,该申请将传递到税务端,形成待办任务。
三、税务Ukey及发票收寄
(一)交接
邮政部门税务Ukey及发票收寄岗携带快递面单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收寄发票,收寄发票时需提供本人工作证。
税务部门打印《税务Ukey及发票特快专递交寄清单》,并与邮政部门发票收寄岗确认需邮寄的税务Ukey及发票种类、数量和发票号码。确认无误后,双方分别在《税务Ukey及发票特快专递交寄清单》中签字,并共同按照顺序完成包装工作。
(二)收寄
由邮政部门发票收寄岗根据《税务Ukey及发票特快专递交寄清单》中的地址信息,自行批量打印快递面单,按照顺序粘贴于包裹上。
邮政部门免费提供专用包装盒、袋,将接收到的发票物流信息按照相关流程录入邮政系统,便于用户在互联网上跟踪查询;实物随后进入分拣投递阶段。税务部门将邮政部门反馈的快递面单号录入税务端。
(三)投递
邮政部门发票派送岗接收税务Ukey及发票实物邮件后,按相关流程进行操作,将邮件按址投递至纳税人。纳税人收到税务Ukey及发票后,要在电子税务局系统中确认。
(四)查询反馈
邮政部门实时提供邮寄发票的投递邮件号码,方便国税部门在线跟踪查询。
邮件EMS查询网站: http://www.ems.com.cn/;
邮件EMS查询服务电话:11183;
邮件查询网站: http://yjcx.chinapost.com.cn;
邮政客户服务电话:11185。
(五)邮费支付
邮费支付方式采用税务局支付方式。
(六)邮件安全
为确保邮件的正常传递和通信安全,邮政部门应明确以下邮件安全条款:
1.邮政部门保证严格遵守关于禁止寄递和限量寄递物品的规定,税务部门如发现不符合寄递规定的有权拒绝。
2.邮政部门保证所寄邮件符合邮政规定的邮件尺寸、重量、封装和封面书写规格等。
3.邮政部门应积极配合邮政监管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等执法部门的抽查和监管等工作。
4.邮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退件处理。
(1)收件人的地址书写不详或错误,且无法联系收件人。
(2)原书写地址无此单位或收件人,且服务联系收件人。
(3)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且无法联系收件人。
(4)收件人拒收邮件。
(5)无收件人有效联系电话或无法电话联系收件人或邮件经过两次按址投递仍无人签收。
(6)退回邮件由市、县邮政上门揽收人员退回市、县集中收寄点指定人员,双方在退回邮件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六)、免责
依照《邮政法》、《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344条,属于下列情形,邮政企业不承担相关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邮件损失,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可抗拒且不能避免的情形。
2.已经妥投的邮件,包括妥投于指定收件人、代收邮件责任人的邮件;在此情形下,邮件所有权已经转移收件人,其风险责任由收件人承担。
3.收托方对邮件按时妥投、邮件正常退回及邮件外包装完好负责。在邮件外包装完好的前提下,收件人签收后发现内件短少、损毁等情况,收托方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及收件人调查,但不对邮件内件承担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一、发票交接要每日确认、每月核对,核对《发票申领通知书》明细与系统提供的《发票特快专递交寄清单》,以两表一致为原则,做好邮寄发票核对工作。
二、邮政部门应制定发票邮寄相关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管理要求,并报旗(县、区)税务局备案。
三、税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辖区范围,明确专人对邮政部门进行监督,定期对邮寄发票结果进行核查,保证发票邮寄安全。
四、邮政部门在邮寄发票过程中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开始试行。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