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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字号:[大] [中] [小]  

内蒙古鸿宇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927MA7DPH6U85 

  我局(所)于2022年5月18日2022年7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科一所南门脸房2021年12月3日2022年4月30日发票取得、开具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我局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你公司和公司相关人员查无下落,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经查,你公司购进粗白油等无法直接用于车辆运输品名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开具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且没有找到你公司有固定车辆的证据,认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2021年12月29日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1份,发票金额累计12925936.6元,税额累计1163334.7元,价税合计14089271.3元,于2021年12月28日—2022年4月28日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发票金额累计10538535.03元,税额累计1370009.59元,价税合计11908544.62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的规定,判定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的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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