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救济期限和方式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申请听证:税务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税务机关组织听证,并且当事人不承担税务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申请国家赔偿: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存在法定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二、救济途径
(一)受理行政复议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地址和电话: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后巧报路;0471-3309322
(二)受理行政诉讼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法院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区察哈尔西街民政局对面,0474-8324313
(三)组织听证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
地址和电话: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区杜尔伯特西街16号;0474-8325017
(四)受理国家赔偿部门(赔偿义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
地址和电话: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区杜尔伯特西街16号;0474-8325017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