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
     本站热词: 减税降费 个税 增值税 小微企业 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大] [中] [小]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现将2020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427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后巧报路19号 邮编:010020 网站标识码:bm29050005 蒙ICP备11002660号-2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