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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呼伦贝尔市蒙译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呼伦税稽公[2021]2号

发布时间:2021-06-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大] [中] [小]  

  呼伦贝尔市蒙译能源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724MA0QN5BH97)

  因采用电话联系、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呼伦税稽处[2021]6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21年1月,开具给辽宁金船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99份,发票号码为01317577——01317600、01318714——01318788,开具金额合计9,899,299.08元,税额合计1,286,908.92元,所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的99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予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该案件系经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你公司对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后巧路19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海拉尔大街东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呼伦税稽处[2021]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呼伦税稽处[2021]6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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