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财务管理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关于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通知》(内税财便函〔2019〕43号)要求,呼伦贝尔市税务局认真梳理了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对照《通知》内容对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行了全面排查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清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清理,具体结果如下:
(一)不存在“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问题;
(二)不存在“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问题;
(三)不存在“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问题;
(四)不存在“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问题;
(五)不存在“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问题;
(六)不存在“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问题;
(七)不存在“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问题;
(八)不存在“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问题;
(九)不存在“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问题;
(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
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总局、自治区局相关制度和办法,现行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办法中,不存在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或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