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内蒙古津利盈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的公告
内蒙古津利盈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100MA0Q0PB336):
你单位不在注册经营地,因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呼税三稽通 〔 2024 〕01 号)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你单位。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人、财务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来我局领取文书。我局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29号。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5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呼税三稽通 〔 2024 〕01 号
内蒙古津利盈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150100MA0Q0PB336)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 05 月 14 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内蒙古津利盈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150100MA0Q0PB336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翔宇盛乐新城C2#楼二单元二层202东户
法定代表人:武宪法,男性,610404********1015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走逃(失联)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8年10月16日至2023年06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8份,金额633.34万元,税额82.33万元;二、具有虚开发票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