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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托克托县全有煤炭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字号:[大] [中] [小]  
托克托县全有煤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122095243821X

  你单位不在注册经营地,因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呼税三稽通 〔 2026 〕3)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你单位。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人、财务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来我局领取文书。我局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赛罕区大学东路29号。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6713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20263 

 

托克托县全有煤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150122095243821X): 

  事由: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将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相关制度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6713     

附件: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托克托县全有煤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150122095243821X 

  注册地址: 托克托县嘉和煤炭物流综合园区C区7号         

  法定代表人: 刘全杰,男,152623********0014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走逃(失联)。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4年04月0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1份,金额28132.68万元,税额4782.56万元;二、具有虚开发票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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