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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贝斯特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4-05-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大] [中] [小]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贝斯特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处罚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内蒙古贝斯特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150103MA0MXMXR88 孙海涛 呼税稽罚〔2024〕10号   发票违法 你公司取得山西浩坤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1400211130,发票号码00967513—00967516,发票金额384,955.74元,税额50,044.26元,合计金额435,000.00元。于2021年7月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1400211130,发票号码00967513,金额97,345.13元,税额12,654.87元,合计金额110,000.00元;于2021年8月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1400211130,发票号码00967514、00967515、00967516,金额287,610.61元,税额37,389.39元,合计金额325,000.00元。根据我局调查取证结果,你公司取得的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的经济业务不真实,不能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补缴增值税50,044.2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03.10元、教育费附加1501.33元、地方教育附加1000.89元。

  2.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2021年取得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反应的经济业务不实,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合法扣税凭证。应调增应纳税额384,955.74元,本次检查应补缴税费纳税调整减少额6,005.32元,合计纳税调整增加额378,950.4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684.2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罚款 对你公司业务不真实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少缴税款(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9,615.82元。 2.96 2024/05/24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11150100MB16528525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11150100MB1652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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