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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大] [中] [小]  

  税总函〔202037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16日延长至323日;对3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3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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