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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赤税一稽罚告〔2020〕2号

发布时间:2020-03-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字号:[大] [中] [小]  

  赤峰益友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42968003895XC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你公司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立一套财务账,用于归集成本费用、销售收入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大部分收入在账外单独记载,隐匿销售收入。

  2010年隐匿销售收入3,263,347.70元,不含税收入2,789,186.06元。

  2011年隐匿销售收入2,237,561.80元,不含税收入1,912,445.98元。

  2012年隐匿销售收入1,481,810.00元,不含税收入1,266,504.28元。

  2013年隐匿销售收入2,804,636.20元,不含税收入2,397,124.95元。

  2014年隐匿销售收入6,194,835.80元,不含税收入5,294,731.45元。

  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应补:

  2010年应补增值税454,871.8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743.60元,印花税836.70元。

  2011年应补增值税335,251.7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762.58元,印花税573.70元。

  2012年应补增值税137,9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897.50元,印花税380.00元。

  2013年应补增值税475,454.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772.73元,印花税719.10元。

  2014年应补增值税903,042.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5,152.11元,印花税1,588.40元。

  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2,306,570.2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5,328.52元,印花税4,097.90元。

  2.企业所得税

  2010年至2014年隐匿销售收入13,659,992.72元,在所得税申报时未申报收入,该部分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已在税前列支,应作调增营业收入处理;2013年纳税申报管理费用555,319.79元,利润表中实际支出管理费用438,634.79元,多申报116,685.00元,应作调增处理,2014年企业生产成本列支电费912,690.36元无法取得发票,企业自行调减成本679,598.47元,剩余233,091.89元应作调增处理;企业申报时在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栏)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45,533.07元(2011年多调增工资支出65,601.20元,2012年多调增小车费用49,331.87元,2013年多调增工资支出35,600.00元,2014年多调增工资支出295,000.00元),予以纳税调减处理。

  2010年调增营业收入2,789,186.06元,纳税调减49,113.1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467,934.16元。

  2011年调增营业收入1,912,445.98元,纳税调减101,612.52元,应补企业所得税407,468.69元。

  2012年调增营业收入1,266,504.28元,纳税调减64,773.37元,应补企业所得税237,830.47元。

  2013年调增营业收入2,397,124.95元,纳税调增116,685.00元,纳税调减74,355.43元,应补企业所得税551,180.05元。

  2014年调增营业收入5,294,731.45元,纳税调增233,091.89元,纳税调减368,831.77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291,359.57元。

  合计应补企业所得税2,955,772.9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类第一条第3款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拟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处以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5,381,769.6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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