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内蒙古佳利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佳利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404MAERTKAE8A)
我局于2026年3月10日至2026年8月1日对你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铁东街道信源商贸A-2座写字楼2031)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发票开具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于2025年6月19日、6月26日共计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5份,金额合计118.8万元,税额3.26万元,价税合计122.06万元,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实地核查资料
证据二:发票明细
上述证据印证了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事实。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本次检查无需补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将你单位上述行为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6号公告)“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审核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的规定,你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22年4月6日印发)第五十七条:“〔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 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将你单位虚开发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规定进行 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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