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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内蒙古楚宏物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5-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字号:[大] [中] [小]  

内蒙古楚宏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402MAE3W6J58A

我局于2025272025415对你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万达广场甲A写字楼1608室202411420241231日涉嫌虚开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登记的经营地址不存在,为虚构地址。税务登记信息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均无法联系,所留联系电话或空号或无法接通。你单位未签订三方协议,无法查询企业的银行信息。你单位202412月未取得任何发票,开具了9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1689452.18元,税额合计16894.52元,价税合计1706346.70元。你单位202412月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202412月17日主管税务机关将你单位列入风险纳税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调查资料。

证据2:发票开具情况证明资料。

证据3:主管税务机关资料。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的规定,你单位已被主管税务机关列入风险纳税人,税务登记备案的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所有联系人电话均无法联系,或空号或无法接通,未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开具的9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1689452.18元,税额合计16894.52元,价税合计1706346.7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之一“【虚开发票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第一项“【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行为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五年五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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