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赤峰福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福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402085157057N):事由:告知你单位本次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2 号)第三十五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 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通知内容:我局在对你公司的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现将发现的违法事实及相关依据告知你公司,如对我局发现的违法事实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自 2020 年 12 月起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1,720,640.48 元,2020 年资产负债表年报中所列存货期末余额
17,927,188.78 元,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你单位尚有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 1,720,640.48 元、存货期末余额 17,927,188.78 元。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税务事项通通知书》(赤税一稽税通[2024]73 号),通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赤峰福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至 2023 年期末余额为17,927,188.78 元的库存商品存放地址,你单位在限期内没有提供所涉及的库存商品存放地址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对你单位2015 年至 2021 年购进、销售发票查询分析,发现你单位主要经营的是巧克力、糖果、饮料、矿泉水等有保质期限的商品,截止立案时间 2024 年 7 月 19 日,你单位主营销售的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我局认为你单位主营销售的商品已发生霉烂变质,本次检查建议将你单位变质商品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二、你单位 2020 年至 2023 年提供洗毛加工业务,取得的洗毛加工费未进行相关税费申报,涉及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企业所得税问题,本次检查建议追缴你单位 2020 年至 2023 年收取洗毛加工费收入少缴纳的相关税费。
法律依据: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 中 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 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 增 值 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 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 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 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 货物,税率为 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 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 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 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 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 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 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2]325 号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执行。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 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 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公司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 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 策的通知》(内财税[2022]325 号)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 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执行。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四、地方教育附加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 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2]325 号)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执行。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五、水利建设基金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 二条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费依据, 乘以具体适用费率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与增值税、消费税同 时缴纳。其中,2022 年具体适用费率为 1%;2023 年起具体适用费率为 0.5%。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六、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 号第三条第(四)款“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第四条“第(一)款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6 年 13 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 号) (一)加大减税力度。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实行减税和免税有关政策。从 2019 年 1 月 1 日到 2021年 12 月 31 日,执行以下税收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内财税[2019]227 号) 一、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 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 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8 号)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4 年 12 月 19 日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