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内蒙古泽筑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字号:[大] [中] [小]  

  内蒙古泽筑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402MAD6Q7Y979 

  我局于2024423202478对你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街道万豪国际A座312室202311日202312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企业登记的经营地址不存在,为虚构地址。税务登记信息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均无法联系。你企业未签订三方协议,无法查询企业的银行信息。公司自2023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未取得任何发票,开具了37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2997907.64元,税额29979.12元,价税合计3027886.80元。你企业2023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2023年12月22日主管税务机关将你企业列入风险纳税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对企业实地核查、相关人员电话联系的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 

  证据2: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企业发票领购清单、税务所的调查核实报告,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的企业发票开具清单,申报资料、征管资料用于证明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及征收管理情况。 

  证据3: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企业工商登记档案。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的规定,你企业已被主管税务机关列入风险纳税人,税务登记备案的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所有联系人电话均无法联系,或空号或无法接通,未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企业开具的37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2997907.64元,税额29979.12元,价税合计3027886.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之一“【虚开发票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第一项“【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规定,对你企业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行为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红山区税务局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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