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我局向内蒙古邱钢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203MA0N7QFA40)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企业限期提供资料。由于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员查无下落且企业注册地址虚假或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向该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内容详见附件)。请本公告列明单位于30日内携带有关涉税资料到我局领取税务文书并接受税务检查。上述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 址: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23号
联 系 人:张培、张杨
联系电话:0472-5168233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