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2024年第二季度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九号)的规定,现将全市截至2023年四季度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