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包头市众凯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202MA0NBAU739):
事由: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包税二稽处〔2023〕10号),责令你公司限期缴纳2017年企业所得税33917.75元,增值税无税滞纳金138076.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无税滞纳金9665.33元,补缴所属期2018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1050.26元;补缴所属期2018年11月教育费附加4408.27元,地方教育附加2938.85元,共计190056.66元。截至2023年10月7日你公司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因你公司未按照规定的限期缴纳税款,限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十五日内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逾期未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0月7日